石台富西山天然含硒苏打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费勤侠 | 注册资本:5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1722MA8PPYFT62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5
(2025)皖0123民初100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石台富西山天然含硒苏打水有限公司
徐**,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文盛物流有限公司,涡阳县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肥西县人民法院
2
2025-08-13
(2025)皖0123民初10003号
运输合同纠纷
石台富西山天然含硒苏打水有限公司
南通文盛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徐**,涡阳县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肥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5〕124号
生产批号为2025/01/10B净含量为420ml的“含西®苏打水”产品,由当事人委托池州市天方富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标签标有以下内容:“正大健康出品;含西®苏打水;Sesoda0糖0脂肪0卡;苏打水饮料弱碱pH:7.8-8.8;经典味;净含量:420ml;石台富西山天然含硒苏打水有限公司监制;委托方:安徽正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蓬路258号;受委托方:安徽檀泉硒饮品有限公司工厂代码A),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三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4172230146;受委托方:池州市天方富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厂代码B),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天方产业园,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4172206404;实际生产地见生产日期后端工厂代码;产品名称:含西苏打水饮料(经典味);配料:山泉水、碳酸氢钠、三氯蔗糖;产品标准号:Q/ATF0020S;生产日期:见瓶体;保质期:12个月;储藏方法:置于通风、干燥处,避免高温、阳光直射,宜冷藏;热线电话:400-807-6917;硒0.1-50ug/L;pH值(25℃)7.8-8.8。”该产品另标注有营养成分表,表中项目标注有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营养素数值及参考值均为0。当事人在食品标签上标注委托方为安徽正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实际委托方为石台富西山天然含硒苏打水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共生产560件,一件24瓶,成本价为14.4元/件,售价为20元/件,已全部售完。故该案货值金额为11200元,违法所得为3136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叁拾陆元。
2000.00元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石市监处罚〔2024〕176号
当事人为注册地在我县的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当事人于2024年3月委托安徽富硒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批包装饮用水,该批产品截至2024年8月19日共生产了508箱,一箱20瓶,成本价为13.8元/箱,批发价为19元/箱。该款产品在侧面标有以下内容:“果而富硒®水;饮用天然硒水;净含量:500ml;产品名称:果而富硒®饮用天然硒水;配料表:饮用天然硒水;保质期:18个月;产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生产日期:见瓶身或瓶盖打码;产品标准代号:T/STXX0012;生产许可证号:SC10634172230138;委托方:石台富西山天然含硒苏打水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大演乡新火村一组;受委托方:安徽富硒源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饮用天然水特征性指标(mg/L)硒0.0001-0.005锌0.01-0.30锶0.15-0.30偏硅酸10-35溶解性总固体30-100PH值(25℃)7.2-8.0(弱碱性)”。其在标签页标明其产品为“饮用天然硒水”,根据GB28050-2011标准的规定,该表述属于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为营养声称中的含量声称。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7项:“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的饮用水;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的规定,当事人所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因为其在标签页出现营养信息,故应按照该标准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本案中,我局未在当事人涉事产品标签上发现有用表格或非表格的形式按照GB28050要求标示的营养成分表。另硒元素属于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其NRV为50ug,如对硒元素进行含量声称,其含量应≥3.75ug/100ml。当事人在标签页饮用天然水特征性指标一栏标识该产品硒含量为0.0001-0.005mg/L,经换算为0.01-0.5ug/100ml;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一份检验报告,据该检验报告显示涉事产品硒含量为2.56ug/L,经换算为0.256ug/100ml。上述数值均不符合对硒元素进行营养声称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在包装饮用水品种明细中规定了以下通用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当事人涉事产品标明的名称“饮用天然硒水”不在上述范围之内,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当事人标注的名称亦不符合规定。涉案产品当事人共销售388箱,剩余120箱当事人已进行了销毁处理。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65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17.6元。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壹拾柒元。
10000.00元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