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鸿鹄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玉梅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395750542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西街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8
(2022)苏0621民初6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太平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山西鸿鹄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1-31
2022-11-08
(2022)苏0621民初6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太平洋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西鸿鹄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37号
因当事人山西鸿鹄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本局于2025年 3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申潞奇、邱崟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山西鸿鹄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395750542J);住所:山西省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西街16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梅;业务范围:新能源汽车制造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4年8月28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局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长治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流转表(序号1),长治市昌路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实名举报,反映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线索:一是涉嫌伪造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二是涉嫌侵犯举报人知识产权权益;三是在经营活动竞标过程中使用涉案检测报告。
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办公电脑登录其公司网站,对宣传的《检验报告》完成电子证据固定,并制发《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长市监限提〔2025〕1404040号),责令其就举报线索限期作出说明并补充证据材料。
3月18日,当事人提交《询问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检验报告》(编号:A2018W255-1/1)等材料。2025年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该单位授权委托人杨剑峰(身份证号:140402197805263615),制作询问笔录。
3月23日,本局向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鉴定委托书》(长市监鉴委〔2025〕1404025号),委托对涉案《检验报告》真伪进行鉴定,截至4月17日未获回复。2025年4月19日,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长市监协查〔2025〕1404016号),并于5月12日收到协查反馈材料。
本案第一次调查终结报告作出后,因案件中自由裁量情形适用于减轻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前需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故按程序呈送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进行审核。该案件经市局法制科审核后,并经市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意见认为该案适用于《广告法》进行调整。故该案后期围绕《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第二次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举报:经与举报人沟通,其未能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侵权比对等有效证据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侵权事实,该线索不具备立案条件。
关于竞标违规举报:一是企业招投标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法定管辖范围;二是未发现当事人使用涉案检测报告参与竞标的相关线索,该线索不具备立案及移送条件。
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1. 篡改受检单位信息:当事人在网站宣传的《检验报告》(日期:2018年11月8日)中,故意将受检单位名称篡改为与实际不符内容。经查证,该报告真实受检单位应为其曾用名“山西潞依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变更日期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对篡改行为供认不讳。
2. 伪造产品名称:当事人自建网站宣传的《检验报告》载明产品名称为“装药器”,而其提交的同编号《检验报告》(编号:A2018W255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违法情节符合一般处罚情节,建议当事人处广告费用4倍罚款14400.00元。
14400.00元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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