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正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玄花子 | 注册资本:66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5MA14TU9A1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东盛涌镇太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延边正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从延边俊美玛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大马哈鱼23件,每件20Kg;银条鱼20件,每件20Kg,购进原料时未向该公司索要产品供货者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延边正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向延边俊美玛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索要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商标注册证等相关生产资质,但延边俊美玛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只提供了大马哈鱼的海关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银条鱼的海关报关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提供给延边正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25日晚延边正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将这两批鱼退回至延边俊美玛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延边正晏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采购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情况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