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095125956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16号国际大厦A座14层1400-26(双号)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8
(2024)辽0112民初59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9
(2024)辽0102民初11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9
(2024)辽0102民初11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平***,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9
(2024)辽0114民初110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5
2024-06-21
(2024)辽0191民初42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7
2024-11-22
(2024)辽0191民初42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综合案情,对于三位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上述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伍万圆整);2、对当事人二邱某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3、对当事人三戴某某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中“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的要求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二邱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三戴某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中“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的要求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二邱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三戴某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6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沪市监黄处﹝2025﹞012024001146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罚款7.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70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