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095125956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616号国际大厦A座14层1400-26(双号)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8
(2024)辽0112民初59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港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9
(2024)辽0102民初11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9
(2024)辽0102民初1118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平***,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7-29
(2024)辽0114民初110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5
2024-06-21
(2024)辽0191民初42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沈阳欣联物业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5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综合案情,对于三位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上述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伍万圆整);2、对当事人二邱某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3、对当事人三戴某某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中“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的要求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二邱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三戴某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一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中“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的要求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二邱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三戴某某作为当事人一的工作人员,是当事人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检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6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大市监处罚﹝2025﹞X00049号
经查,2024年7月14日至18日和7月24日,当事人依据《TSG 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共检测了****小区37台电梯,出具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的附页26项A1.2.5.5检测结果是“符合”,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上述电梯2025年度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钢带异常伸长保护装置缺失,2024年度检测时,电梯并未安装上述装置,当事人却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另外抽查****小区电梯检测视频,发现部分电梯存在缺少“*A1.2.2.4缓冲器、*A1.2.7.7 门的锁紧与闭合、*A1.3.6 缓冲器试验”等检测项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3
吴市监处罚﹝2025﹞X00154号
经查,当事人受苏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吴江区太湖新城(松陵镇)开平路2188号吾悦广场商场58台电梯进行检测,《电梯自行检测委托协议》由当事人苏州分公司签订。当事人对吾悦广场西南下沉广场-2至-1楼北台电梯(产品编号:ET40467)检测时,未对该电梯检测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确认,仅通过微信查看整改照片,未能有效确认整改情况。当事人内部检测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报告控制程序》规定:“四、工作程序 6.本公司及检验检测人员对报告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3.6确认整改情况第二款规定:“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检测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查看整改见证资料或者现场验证的方式,确认整改情况。”因此,当事人未能确认整改情况,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测电梯。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50000元
50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4
沪市监黄处﹝2025﹞012024001146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罚款7.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700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