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三和糖酒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爱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1MA5QK5002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物流一区西侧大门第二排5-9号铺面(定律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阳市监处罚〔2025〕117号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在位于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物流一区西侧大门第二排5-9号铺面(定律村一组)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有以下待售电池:1.南孚聚能环4,规格:5号碱性电池LR6-5X1B/1.5V,数量:198粒,生产日期:2025年01月,10年有效期;2.南孚聚能环4,规格:7号碱性电池LR03-5X1B/1.5V,数量:152粒,其中:生产日期:2025年01月共计148粒、2024年04月共计2粒、2023年05月共计2粒,均为10年有效期。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打假人员许春带来的正品南孚电池进行初步辨认,现场确认当事人所售的南孚聚能环5号碱性电池数量:198粒,南孚聚能环7号碱性电池数量:152粒,(其中:生产日期:2025年01月共计148粒、2024年04月共计2粒、2023年05月共计2粒)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或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故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的5号和7号,涉嫌销售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该批涉案“南孚”牌电池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与微信名为“AA火机电池批发18878644628”购进的,能提供转账记录及一张货单,货单上面未显示生产批号,仅记录有货品名称:5号、7号数量为各一,单价600,共计1200元(单粒购进价:1.2元/粒),备注:18878644628。当事人表示其销售的电池单价为:1.整盒销售(不管型号)均为70元/盒;2.单颗(不管型号)销售价均为 1.5元/粒。根据第二次询问笔录可知,当事人可提供三份销售单据,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主体资质证明,不足以证明涉案“南孚”电池是当事人合法取得。因销售该产品不是当事人主营销售的产品,一部分自用,一部分拆零散又未建立健全的销售台账,涉案电池的购进数量及金额同当事人转账记录金额相同。故根据询问笔录、销售单据能查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25元[(198+152)x1.5元/粒],违法所得为270元(三份销售单据合计)。
该批涉案“南孚”牌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2025)南孚507067号〕,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丰蓝”专用权的产品。与正品南孚碱性电池主要区别:1.外包装盒颜色与正品包装盒存在差异;2.电池体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3.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3.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判定不是其公司生产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确认为侵犯其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商品。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0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百阳市监强制〔2025〕45号)及其《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和事实;
2、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微信号截图》、《货单》、《交易转账凭证》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价格及当时的交易情况;
3、当事人陆景周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协助打击售假投诉报告》、打假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明案件的来源;
6.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5号南孚电池198粒、7号南孚电池152粒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南孚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等事实。
7.“客友”发货单两份,“康全”发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且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5号、7号南孚电池共计350粒;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