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北方粮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喜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6MACF2CFH0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农产品加工集散中心京东云仓蒙东一号(京蒙协业产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翁市监处罚﹝2024﹞241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农产品加工集散中心京东云仓蒙东一号3号仓库的赤峰北方粮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从事文冠果茶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开始试生产文冠果茶,其中生产了2盒文冠果茶(规格50gx6罐),销售价格为218元/盒,其中生产了0.7千克散装文冠果茶,未对外销售,于2024年9月6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增加了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项目。当事人于2024年8月11日在自有的果树上采摘下来文冠果叶5千克;于2024年7月29日从河南省雷锋茶叶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文冠果茶生产设备8台;于2024年7月29日于义乌市恒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文冠果茶叶包装盒50个;于2024年7月29日于福建省德化陶陶有陶瓷业有限公司购进文冠果茶叶包装罐300个。该公司通过在抖音平台注册的名为“赤峰北方粮仓”的店铺,以线上销售的方式售出了上述两盒文冠果茶,因该产品为试生产产品,该公司想取得生产许可后再进行销售,但因制作网页的员工试用网页时失误导致上述产品销售成功,销售价格218元/盒,销售额为436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志刚在知情后立即停止了网上销售,对生产销售的两盒文冠果茶进行了召回,最终两盒文冠果茶全部召回并全额退款。当事人将召回的产品与未售卖的0.7千克散装文冠果茶一同存放于公司生产车间内,未剩余其他文冠果茶产品库存、原材料。当事人共使用了购进的文冠果茶叶包装盒2个、文冠果茶叶包装罐12个,剩余包装盒48个以及包装罐288个均于2024年8月25日已退回售卖商家。未剩余其他文冠果茶包材、标签等。当事人生产盒装文冠果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龙凤之乡翁牛特文冠果茶、生产日期:2024年08月12日、产品名称:文冠果茶、原料:文冠果树、质量等级:一级、生产日期:见包装或标签、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15042602039、规格:50g×6罐、储存方法: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食用方法:冲泡、生产商:赤峰北方粮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农产品加工集散中心、电话:0476-6365888”。当事人生产的文冠果茶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及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文冠果茶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附件1:文冠果种仁等2种新食品原料二、文冠果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规定,文冠果茶系为“三新食品”,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说明。当事人生产的文冠果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的行为涉嫌违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文冠果茶行为。当事人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文冠果茶行为。
-元
翁牛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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