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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阳光华联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永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5MA6M8PU86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弥渡县德苴德苴村委会德苴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弥市监罚〔2025〕44号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的“祥禾?”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亚硕?”医用外科口罩、“邯尔?”医用外科口罩、“华拓?”医用外科口罩、“舒柏尼”医用外科口罩、“祥禾?”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创典?”医用外科口罩系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未对7种过期的医用口罩及时清理、停止经营,与其他待销售产品陈列经营。“祥禾?”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亚硕?”医用外科口罩、“邯尔?”医用外科口罩、“华拓?”医用外科口罩、“舒柏尼”医用外科口罩、“祥禾?”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计290片只,标价0.2元/片只,货值金额58元。“创典?”医用外科口罩,销售价0.3元/只,199只,货值金额59.7元。合计489片只:货值金额117.7元。因当事人没有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者的相关材料,没有做盘点和销售记录,7种医用口罩过期以后的购进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页,证实当事人的过期医疗器械发现的时间、地点、存放位置、品种、数量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过期医疗器械的名称、批号、数量等详细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购进数量、货值金额等基本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单位、委托人、受委托人、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经济状况及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过期医用口罩489片只;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 一、没收过期医用口罩489片只;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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