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华阳盈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乐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MA29ACWL1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闸桥路235号(车间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84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月3月,当事人采购电动叉车一台。当事人于7月份开始在公司经营场所内使用该台叉车。截至案发时,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叉车处于正在使用状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以及特种设备研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已被我局依法查封,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已被我局依法查封,故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