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富玉民农资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少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81MADAEMXU1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八五八农场经济适用住房晨光A区39号楼2单元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虎市监处罚[2024]63号
2024年4月2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虎林市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虎林市2024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在对虎林市富玉民农资店进行监督检查时,依法对该店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样,我局随机抽取外包装明示标识为“硫酸铵水稻返青肥、执行标准Q/230521SG、N≥20.5%、净含量50kg,总经销商石家庄恒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镇营里村村南、生产商黑龙江神硅肥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丰收村、袋内合格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的的硫酸铵进行抽检,2024年5月28日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化肥的检验报告,经检验该样品依据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NY/T1117-2010《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NY/T1978-2022《肥料汞、砷、镉、铅、铬、镍含量的测定》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氮、砷不符合Q/230521SG 001-2020《硫酸铵水稻返青肥》标准要求。当日,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虎林市富玉民农资店内及库房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虎市监检鉴结〔2024〕4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40104HG0251),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对当事人存放在库房内上述质量不合格的化肥53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6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左右通过到其店内推销化肥的黑龙江神硅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订购了硫酸铵,2024年3月1日从该公司购进了25吨(500袋)外包装明示标识:“硫酸铵水稻返青肥、执行标准Q/230521SG、N≥20.5%、净含量50kg,总经销商石家庄恒奎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镇营里村村南、生产商黑龙江神硅肥业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集贤镇丰收村”袋内合格证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的硫酸铵。该款硫酸铵进价1080元/吨,当事人加运费后价格为1130元/吨,购进25吨,共计28250元,售价1400元/吨,已销售22.35吨(447袋),共计31290元,货值金额共计35000元,违法所得为6034.5元。2024年6月27日,我局向双鸭山市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虎市监协查〔2024〕7号),请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2024年7月16日收到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函,该回函调查情况:“1.黑龙江省神硅肥业有限公司现阶段未生产化肥。该厂具有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见附件1),因该厂仅生产单一肥硫酸铵,无需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2.黑龙江省神硅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化肥硫酸铵到虎林市富玉民农资店的数量为25吨,单价1080元/吨,总价27000元,并提供出库单(见附件2);3.黑龙江省神硅肥业有限公司除富玉民农资店外,未向虎林市区域其他农资经营者销售上述批次化肥(见附件3)”并
罚款3.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5000.00元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