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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琴华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绍琴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718882428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华西路42号华西馨园109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26
(2019)桂01民终10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x**
广西南宁琴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3-26
(2019)桂01民终10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广西南宁琴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9
2019-12-09
(2017)桂0103民初83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第七分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0-23
2018-08-08
(2018)桂0122民初14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南宁市新西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城东聚宝超市、南宁市新西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23
2018-08-08
(2018)桂0122民初14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与南宁市新西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武鸣城东聚宝超市、南宁市新西洋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西市监处罚〔2025〕731号
1.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2023年,桂平市社坡镇绿天然食品厂与***达成口头委托协议,委托其负责业务拓展相关事宜。经查,***以该厂名义与当事人签署《委托加工合同》,合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合同明确约定了包装及标签提供、加工标准等条款,但该合同签署后未交付给桂平市社坡镇绿天然食品厂,仅由***通过电话告知该厂合同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厂代为生产“菜帮子圆枝腐竹”。实际履行过程中,桂平市社坡镇绿天然食品厂按***要求生产的圆枝腐竹均为无品牌、无包装的散装产品,所有散装腐竹均交付***;同时,当事人亦按合同约定将相关包装及标签交付***。后续,***在南宁市华西路42号4栋1单元101号房,根据当事人的订单需求,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包装及标签,将部分散装腐竹分装为预包装食品“菜帮子圆枝腐竹”交付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提供了盖有桂平市社坡镇绿天然食品厂公章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其余散装腐竹由***自行用于散装销售。当事人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3.当事人制作并提供的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低亚硫磺酸)”,实际不存在该物质,其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为低亚硫酸钠,标注的受委托生产商为:广西桂平市社坡汇鸿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45088100871,实际受委托生产商并非广西桂平市社坡汇鸿食品厂,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涉案食品标签与实际不符,属标签含有虚假信息的食品; 4.当事人委托生产涉案食品的生产数量为**包,成本单价为**元/包,出厂数量为*包,出厂单价为*****元/包,故当事人委托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4.7元,违法所得为74.82元。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肆元捌角贰份(74.82);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零柒拾肆元捌角贰份(2074.82),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2
南西市监处罚〔2023〕B553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