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彝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MA32J2H44D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烟亭村109号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9
(2026)闽0902民初863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闽0902民初1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6-06
(2024)闽0902民初1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3
(2024)闽0902民初13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8-30
郑**
宁德沃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0
(2024)闽0902民初132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薛**
裁判文书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6-05
租赁合同纠纷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
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07-12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郑**
福建晟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宁德沃达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交执莆高一﹝2024﹞罚字第163号
2024年9月19日22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刘长奇、黄晋在S55莆田西外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刘学上驾驶的闽J32186重型半挂牵引车,经现场检测和调查,该车运载污水管,从罗源运往莆田,车货总长16.2米,车货总宽3.2米,车货总高4.1米。驾驶员现场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00.00元
福建省莆田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2024-09-20
2
闽交执莆高一﹝2024﹞罚字第162号
2024年9月19日23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刘长奇、黄晋在S55莆田西外广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晓飞驾驶的闽J68955重型半挂牵引车,经现场检测和调查,该车运载污水管,从罗源运往莆田,车货总长16.4米,车货总宽3.1米,车货总高4.1米。驾驶员现场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00.00元
福建省莆田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
2024-09-20
3
闽宁安交执﹝2023﹞罚字第215号
2023年7月7日11时25分时,我单位执法人员何军军、张坤顺在福安市湾白线湾坞龙珠小区路段检查时,发现驾驶员侯晓辉驾驶黄色闽J-51711车辆,运载水泥管桩,从下广到鼎信,驾驶员侯晓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现场调查取证,取得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请给予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1100.00元
福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