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爱美一族美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荟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A79BKQ0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鹿寨县鹿寨镇交通街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5〕189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5日在鹿寨县鹿寨镇交通街67号开展经营服务,经营项目为美甲服务、服装服饰零售、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10月至今开展有文身服务,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予以变更登记。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4日向未成年人朱某某(13岁)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图案为花,文身部位为右小腿,文身服务收费为300元。
当事人于2025年2月4日向未成年人蔡某某(15岁)提供文身服务,文身图案为老虎,文身部位为左臂至胸口,文身服务收费为450元。
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有“未成年人禁止纹身”等提示标语,当事人知晓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规定,当事人在向朱某某及蔡某某提供文身服务时,仅通过长相、身高及是否在校就读来判断受服务者年龄,未查验受服务者朱某某及蔡某某的身份证件。
综上,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为75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存在因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受到行政处罚。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