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优研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明达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D8UUM38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恒兴路16号1幢904C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6-09-0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611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在某某平台开设“优研达旗舰店”。根据举报,该网店销售的一款销售优研达沁润舒颜氨基酸洁面乳,在页面宣传具有“修护肌肤屏障 提升肌肤耐受”等功效。经查明,该款产品名称为:优研达沁润舒颜氨基酸洁面乳,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某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为:杭州优研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当事人),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4360644,经查询该备案号,备案的功效为:清洁、保湿和舒缓,并未有修护功效。当事人亦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具有修护功效的其他证据,故认定虚假。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为该款产品的委托生产者。当事人在自己经营的某某平台网店销售自身的产品,并自行发布广告,故认定为广告主。优研达沁润舒颜氨基酸洁面乳销售价格为129元每支,上架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总销量是1169件。该页面为当事人员工自行制作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9日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于第一时间整改,且系初次违法,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故决定减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