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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巧梅上海小笼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亚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F5CAY4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旭日街2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5〕2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老永利超市购进“九三浓香大豆油”(生产商: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L/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06日,保质期:18个月),进了3桶,进价是60元/桶,用了1桶,还剩2桶。当事人购进上述“九三浓香大豆油”(生产商: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L/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06日,保质期:18个月)没有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九三浓香大豆油”(生产商: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L/桶,生产日期:2024年12月06日,保质期:18个月)供货商七台河市桃山区老永利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凭证一份,检验报告一份,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
2025-09-18
2
七市监处罚[2023]3097号
2023年11月3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在张俊经营的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旭日街272号的七台河市桃山区巧梅上海小笼包店检查,发现其采购食品“海天牌海鲜酱油”(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8L,生产日期:20230131,保质期:18个月)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于2023年11月10日前改正。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 10月20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永一盛干调商店购进“海天牌海鲜酱油”(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8L,生产日期:20230131,保质期:18个月)购进1桶,进价是16元/桶,剩余1桶,由于个人重视程度不够的原因没有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冷食品类食品制售。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海天牌海鲜酱油”(生产商: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28L,生产日期:20230131,保质期:18个月)供货商七台河市桃山区永一盛干调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凭证一份,检验报告一份,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8、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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