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育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MA6U4NJG1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中铁一局西苑李家村住宅区10号楼24B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5
(2025)陕0104民初55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张**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7
2025-03-04
(2025)陕7102民初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童*与李*、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7交罚﹝2025﹞709号
2025年12月15日09时 2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杨忠民驾驶陕 AAL960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杨忠民驾驶该车使用享道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御锦城 7期九珑湾(南门)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院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1.8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将陕 AAL9600号机动车租赁给杨忠民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第二次,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一般。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3
2
陕0112交罚﹝2025﹞26号
2025年 3月 17日 15时 37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王高利在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地铁站 G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何先林驾驶陕 AAF5885东风牌小型轿车通过高德聚合(舒享)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1人由长乐东路西安城东交通枢纽前往皇族名居北 1门,何先林手机显示本趟订单金额为 7.60元。该车行驶证上显示所有人是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西安大道网约车有限公司知情何先林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陕 AAF5885,每月收取租金 40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4
3
陕0107交罚﹝2024﹞234号
024年 08月 21日 09时 38分,执法人员陈松涛、李强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巡查时,发现陈晓飞驾驶陕 AAF9688号机动车载客营运,我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询问得知,陈晓飞驾驶陕 AAF9688号机动车通过使用 E定行(司机端)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1人从龙首村(公交站)到西安站北出站口,系统结算本趟车费 8.3元。检查现场陈晓飞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全程有录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5
4
陕0108交罚202449号
024年 05月 30日 10时 0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许善昌、王佰利在碑林区竹笆市检查时发现陕 AAF0283车辆在此停靠下客,我大队两名执法人员上前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进行询问,询问得知驾驶员驾驶陕AAF0283通过高德平台接受系统派单,载客 3人,从西安高逸商务酒店(长乐公园店)到花溪里汉服妆造,系统结算费用 9.5元(玖元伍角),该车系驾驶员租赁的车辆进行网约车服务,车辆月租金 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现场检查中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有乘客笔录,并全程有录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的行政处罚
49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