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临蔚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文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9PXYR6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海口三路3号长青大厦办公楼商业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5〕595号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上述产品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662.73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49.94元;
合计罚没款:8412.67元。
5662.73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