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利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海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89700249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中段8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199号
经查,当事人为大嵴村村民股份企业,2005年10月由当事人自筹资金启动大利陵园项目建设,由当事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收费,陵园位于新建县樵舍镇樵舍村荒山,2009年5月第一次取得《公益性墓地证书》,2020年该位置划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辖,因经开区管委会没有公益性墓地年审权限,因此2020年后没有进行年审登记。大利陵园为公益性墓地,墓区建设分为两期,规格均为双墓,一期为老墓区,共有370座,二期为新墓区,共有470座。
2022年10月1日至今墓地共使用17座,其中一期3座,二期14座,当事人通过“四议两公开”的方式制定墓地的收费标准,均为一次性收费,后续合葬不再二次收费,使用年限是永久,收费标准为一期价格均为1600元/座,截止2023年9月9日前二期价格均为3600/座,因村民代表提出意见,要求亲属和村民应当按照不同身份和不同价格进行收费,2023年9月9日通过“四议两公开”决议通过。2023年9月9日后二期本村原始村民(凡在大嵴村落过户以及祖籍在大嵴村)价格为3600元/座,除了本村原始村民之外的亲属价格为10000元/座。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10月1日以来墓地收费情况统计表和收据,墓地投入使用以来出具的收据均标注费用为墓穴款,2024年10月份区民政局开展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收据标注费用改为墓穴维护管理费,同时2024年11月底当事人暂停墓地收费,如有村民需要使用墓地,由村委会代收,待上级发改委部门定价以后重新进行收费,村委会代收的费用按照定价标准多退少补,再转回当事人公司账户,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村委会共代收4笔墓地费共计8400元,因此认定村委会代收的款项不属于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益性墓地价格的款项。。
至案件调查终结共计收费59600元,因当事人无论是收取墓穴款或墓穴维护管理费均为一次性收费,且收费标准一致,因此认定当事人2022年10月1日至今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59600元。
根据2022年9月26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观〔2022〕807号)序号10“殡葬”公益性公墓收费中的维护管理费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定价,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益性墓地的价格,按照《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的计算方式来计算当事人多收的价款,由于当事人收取的维护管理费未经政府定价,故无法计算多收价款,因此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墓维护管理费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因此认定当事人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公墓管理费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无殡葬领域收费的范围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
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