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安县汉兴长利机动车燃料有限公司青吉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福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22MA49BAX50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青吉工业园成业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45号
经查,当事人隶属于公安县汉兴长利机动车燃料有限公司,属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其经营场所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成业路。同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签收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车用柴油。 据当事人述称,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从潜江市章华北路66号的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车用柴油,购进数量33吨,单价为6902.6548673元/吨,购货金额227787.61元,价税合计金额257400元,发票编号为00969435。尔后,当事人委托荆州市全安物流有限公司专用成品油车辆运回并贮存在该公司备用油罐车内。同年10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车用柴油以合格品进行销售,销售单价为7.38元/L,销售数量为39047.15447L,销售金额288168元,获利30768元。同年10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车用柴油销售完毕。 同时查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车用柴油是委托荆州市全安物流有限公司专用成品油车辆(鄂D41701)运回,尔后将运回的上述车用柴油贮存在该公司备用油罐内。经该公司确认,导致上述车用柴油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在没有将油罐车清理干净的情况下,去运载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车用柴油。 根据《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低于60℃。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中上述项目的实测值为:闪点(闭口)53℃,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规定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而当事人在销售时以合格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8168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0768元。 另查明,2023年4月3日,当事人因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曾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处罚〔2023〕20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20从轻情节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227787.61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0768元,合计258555.61元,上缴国库。
227787.61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3
2
公市监处罚〔2023〕20号
经查,当事人隶属于公安县汉兴长利机动车燃料有限公司,属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其经营场所位于公安县青吉工业园成业路。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销售分公司采购车用柴油32吨,购货单价为6946.90元/吨,购货金额为251200元。同年9月10日,当事人用车号为鄂D42926的油罐车将上述批次的车用柴油运回,并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储油罐内,使用6号油枪以合格的车用柴油开始对外进行销售,销售单价7.65元/升。同年10月20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车用柴油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271663元,获利20463元。 根据《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要求,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低于60℃、十六烷指数不小于46、密度(20℃)810-845kg/m3。 而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中上述项目的实测值分别为:闪点(闭口)54℃、十六烷指数42、密度(20℃)852kg/m3,均不符合GB 19147-2016标准规定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不合格车用柴油时,未向供货商索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在销售时均是以合格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7166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46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0463元,并处罚款141264.76元,合计161727.76元,上缴国库。
141264.76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