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精川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7MA194JGG3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山城花园小区3号楼1层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碾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时,发现齐齐哈尔市精川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限公示2020年度-2024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当日,执法人员到达其登记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山城花园小区3号楼1层11号进行现场检查。该登记地址实际经营主体为齐齐哈尔齐碾大药房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且该药房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从未登记注册过名称为齐齐哈尔市精川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执法人员通过登记住所无法与齐齐哈尔市精川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1.企业基本信息表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期限公示2020-2024年年度报告且未改正及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3.拨打电话视频1份,证明通过登记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5.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登记地址的实际市场经营主体及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及事实。
6.齐齐哈尔齐碾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地址实际经营主体为齐齐哈尔齐碾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及事实;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