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恩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6GJNUD6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凯里市营盘西路28号市医院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农〔种子〕罚〔2024〕1号
2024年3月11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黄平县农业农村局违法线索移送函》(黄农案移[2024]01号),案件线索:2024年2月16日,当事人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销售10包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特早王(菜豆)”(商标:六朝,标称生产单位:南京秋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检疫证号:2112822019001029,审定编号:无,经营许可证编号:D(苏宁)农种许字(2019)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4年1月,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克/袋)给贵州农投集团股份公司黄平分公司。2024年3月11日上午10点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面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大豆种子“特早王(菜豆)”,根据案件移送函的产品调拨单、购进种子图片等材料,证实当事人涉嫌销售的大豆种子“特早王(菜豆)”未审定,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等材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发布的品种审定信息,2024年3月28日和4月19日,依法对当事人的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4月11日对购买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了解当事人的经营上述大豆种子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10日从南京秋田种业有限公司购进“交大14”毛豆种子5件350袋,其中南京秋田种业有限公司工人误发1件70袋的“特早王(菜豆)”,购进价格是7元/袋。当事人于2024年2月16日以每袋9元销售了10袋“特早王(菜豆)”给黄平县贵州农投集团股份公司黄平分公司。后来发现“交大14”不能备案,“特早王(菜豆)”没有审定,当事人于2024年2月21日已按照公司要求把未销售的“交大14”和剩下的60袋“特早王(菜豆)”全部退回贵阳。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召回已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特早王(菜豆)”10袋,退回货款90元,并主动将召回的10袋涉案大豆种子上交本机关处理。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特早王(菜豆)10包;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并处罚款25000.00元;
当事人须缴纳罚没款25090.00元(大写:贰万伍仟零玖拾元整)。
25000.00元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2024-05-08
2
凯农〔种子〕罚〔2023〕10号
2023年9月13日,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联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在凯里市城区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的白菜种子:1、丰抗90(登记编号:GPD大白菜(2018)371036,标称生产单位:山东佳宁种业有限公司、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2、山东七号(登记编号:GPD大白菜(2018)371037,标称生产单位:山东佳宁种业有限公司、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3、山东19号(登记编号:GPD大白菜(2018)371040,标称生产单位:山东佳宁种业有限公司、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之规定,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的白菜种子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人身份证、进货票据等材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登陆中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涉案产品登记信息。2023年9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涉案产品的经营情况,查证货值金额和销售数量。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3年7月25日从厂家山东佳宁种业有限公司进购上述涉案产品,其中:1.丰抗90购进20包,销售了8包,进货价格18元/包,销售价格23元/包;2.山东七号购进10包,销售了5包,进货价格18元/包,销售价格23元/包;山东19号购进30包,销售了7包,进货价格20元/包,销售价格25元/包,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共获得违法所得47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制作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产品图片1份,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品种登记查询截图1份,以上材料共同证明当事人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未经登记的白菜种子的事实,以及涉案种子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违法所得金额等。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
二、没收违法所得474.00元;
三、并罚款 21000.00元。
21000.00元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2023-12-01
3
凯农〔农药〕罚〔2023〕9号
2023年5月23日,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3〕14号)文件要求,依法对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经营的高氯?甲维盐(商标:展沙,农业登记证号:PD20132506,规格:5mlx10支/盒,登记证持有人:山东野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上海帅克(河南)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4月6日)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3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化学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测报告》(NO.GZ2023097),结果显示该产品标注的有效成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B1质量分数为0.16%,技术指标(0.10±0.01)%,该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NO.GZ2023097)和《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凯农(农药)检告〔2023〕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本机关2023年8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中及相关材料显示:2023年6月6日,本机关向涉案产品标称登记证持有人山东野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进行产品确认,6月12日收到该公司回复和说明,该公司回复上述产品不是标称登记证持有人山东野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同时也未委托上海帅克(河南)化学有限公司生产过农药产品:高氯?甲维盐。2023年8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人身份证、进货票据、经营台账等材料、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登陆中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涉案产品登记标签信息。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该产品的经营情况,查证货值金额和销售数量。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3年4月10日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进购上述产品5件共500盒,进货价格为190元/件,截止到2023年8月3日我们送检验报告时已经全部售罄,其中4件批发出售,批发价格250元/件、1件零售,零售价格5元/盒,上述涉案产品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0.00元;
二、并处罚款 6000.00元。
当事人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须缴纳罚没款7500.00元(柒仟伍佰元整)。
6000.00元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2023-09-13
4
凯农〔种子〕罚〔2023〕5号
根据《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州春季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指导的通知》文件要求,2023年3月1日,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到凯里市指导农资市场时,发现二商场凯里市豫丰种子经营部和舟溪镇潘芬种子经营部经营的玉米杂交种子:凌单6号(标称生产厂家:四川万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未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未标注,规格:1kg/包)共46包,经执法人员查看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两户经营户提供的进货单都是刚从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6日,本机关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6日至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进货票据、销售单等材料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1日四川万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代理经营“凌单6号”。当事人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部于2022年12月5日从厂家购进了第一批“凌单6号”400公斤,2023年2月5购进了第二批“凌单6号”1000公斤,共购进1400公斤。1月26日以27元/包销售40包给舟溪镇潘芬种子经营部,2月4日以28元/包销售10包给凯里市豫丰种子经营部,2月12日以30元/包零售给下司龙学花11包和龙场王学梅2包;2月23日以30元/包零售给白午金俊优5包和下司王理4包;2月24日以30元/包零售给宣威杨老六4包和丹寨龙维超4包。
3月1日执法人员查到“凌单6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时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立即排查所批发出去的和剩下的“凌单6号”标签,除了我们查到的这两家标签不合格,其他都是合格的,当事人还跟厂家联系,厂家说“可能是工人在打码的时候不注意,漏打了两件货”,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解除后全部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凌单6号”召回并退回厂家。执法人员也去调查了几家经营“凌单6号”的经营户都是合格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1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1页;
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复印件 1份1页;
4.凯里市豫丰种子经营部查获的相关材料 1份3页;
5.舟溪镇潘芬种子经营部查获的相关材料 1份4页;
6.种子产品图片 1份1页;
7.厂家种子调拨单复印件 1份2页;
8.种子经营台账和退货单复印件 1份2页;
9.询问笔录 1份4页;
10.销售给凯里市豫丰种子经营部和舟溪镇潘芬种子经营部清单 1份2页;
11.退回厂家的退货单 1份1页;
12.植物检疫证书和备案登记表 1份4页。
当事人凯里市满丰种子经营
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须缴纳罚没款3000.00元(叁仟元整)
3000.00元
凯里市农业农村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