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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亨特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黄领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5MA46CU3A8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二路东段北侧10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9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
河南亨特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温县人民法院
2
2020-07-08
(2020)豫0181民初2965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河南亨特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王**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3
2021-01-14
(2021)鲁1522民初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522民初234号原告莘县金赫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亨特彩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税稽一罚﹝2025﹞5号
其他违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自2024年11月发生,至发现之日2025年1月23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稽查工作并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补缴税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并参照《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量阶次为“较轻”的规定,纳税人“违法行为较轻、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1290.41元。
21290.41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4-22
2
焦环罚决字﹝2024﹞288号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贰万伍仟元罚款(2.5万元)。
25000.00元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