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1MA6HD27N2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黄家桥社区钟山大道与人民路交汇处雨田境界项目一层、二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05
(2021)黔02民终42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贵州信车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王**,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28
(2021)黔02民终428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贵州信车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王**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8-09
(2021)黔0221民初34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贵州信车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4
2020-05-20
(2020)黔0221民初504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朱**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5
2020-05-19
(2020)黔0221民初504号
朱**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水城县人民法院
6
2020-05-13
(2020)黔0221民初11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信车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水城县人民法院
7
2020-03-05
(2020)黔0221民初11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信车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水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24
2020-05-25
(2020)黔0221民初11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与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信车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3
2020-09-30
(2020)黔02民终153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王**、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10
2020-06-02
(2020)黔0221民初504号
朱**与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050.4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盘水市市监罚﹝2023﹞15号
经查,当事人“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是水城区辖区内一家销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202210061949,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总公司)从贵州兴德建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后再分发配送至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销售。2023年1月11日,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发配送了49.5公斤“砂糖橘”至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进行销售,购进单价是11.4元/公斤,进价共计564.3元;2023年1月12日开始销售,并于当天(1月12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11.98元/公斤,总销售所得为593.01元,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593.01元,不足一万元。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送达《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3520000703300391ZX),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月20日在其公司销售区张贴“召回公告”,但未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在购销过程中,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索取了有关资质、票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发出《六盘水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六盘水市市监执法食案移〔2023〕04号)并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贵阳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30101185号)、《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SBJ23520000703300391ZX)、《送达回执》,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以及当事人现场已未经营不合格砂糖橘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销砂糖橘以及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购销合同》、送货清单、销售明细、检测报告、召回公告等,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不合格砂糖橘,以及索证索票情况; 5.《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的事实;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指定四名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办理该案的事实; 7.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的图片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召回以及积极整改的事实; 8.我局发出的《六盘水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六盘水市市监执法食案移〔2023〕04号)及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贵州省电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已发事务”结果截图,证明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贵阳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处理的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之前受过处罚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