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光军注册资本:1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7722551857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8
(2024)赣1123民初294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谢**
江西同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黄**,黄**,黄**,黄**,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玉山县临湖红文烟花炮竹店
玉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2)湘0281民初390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
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醴陵市人民法院
3
2023-02-20
(2022)湘0281民初390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朱**
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
醴陵市人民法院
4
2022-08-10
(2022)湘0181民初68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2-06-27
(2022)湘0121民初72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汤*
长沙县路口镇逸羽烟花鞭炮店,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长沙县人民法院
6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谢**
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7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100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谢**
张**,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8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谢**
张**,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9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黄**
张**,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10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付**
张**,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6
2022-09-30
(2022)湘0281执854号
劳动争议
潘**、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8-29
2022-07-28
(2022)湘0281执1160号
民事
谢**、张**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5-24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谢**、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23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1000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谢**、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23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谢**、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02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黄**、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4-02
2022-03-29
(2022)湘0281民初99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付**、张**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3-15
2022-02-14
(2022)湘0281民初1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7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11-22
2021-06-29
(2020)渝0230民初3504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王**与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萍乡市湘东区仁村出口花炮厂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3140.81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29
2020-08-16
(2020)湘1121民初2340号
其他民事
刘**诉祁阳县黎家坪镇吉祥烟花爆竹店、湖南国银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醴陵市白兔潭先锋出口花炮厂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453567.6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醴市监处罚﹝2026﹞125号
1.当事人受检的“啄木鸟发财炮(规格:15层、888型)”产品规格为爆竹类 15层 888型,48封/件,单个药量:0.05g,产品等级:C级,经检验,该产品按GB 24426-2015、GB 10631-2013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与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220件,单价:54元/件,总金额1188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220件,全部于2026年2月13日销售给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51元/件,合计成本价11220元,获利660元;2.当事人受检的“啄木鸟发财炮(规格:10层、888型)”产品规格为爆竹类 10层 888型,48封/件,单个药量:0.05g,产品等级:C级,经检验,该产品按GB 24426-2015、GB 10631-2013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与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45件,单价:35.8元/件,总金额1611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45件,全部于2026年2月13日销售给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32元/件,合计成本价1440元、获利171元;3.当事人受检的“精品啄木鸟红炮(规格:6层)”产品规格为爆竹类 6层,48封/件,单个药量:0.05g,产品等级:C级,经检验,该产品按GB 24426-2015、GB 10631-2013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与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223件,单价:22.2元/件,总金额4950.6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223件,全部于2026年2月13日销售给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19元/件,合计成本价4237元、获利713.6元;4.当事人受检的“啄木鸟 爆竹(规格:5层)”产品规格为爆竹类 5层,48封/件,单个药量:0.05g,产品等级:C级,经检验,该产品按GB 24426-2015、GB 10631-2013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与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260件,单价:18.3元/件,总金额4758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260件,全部于2026年2月13日销售给陕西蒲城县旭凤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15.3元/件,合计成本价3978元、获利780元;5.当事人受检的“精品大地红(爆竹类)”产品等级:C级,单个药量:0.05g,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经检验,该产品按GB 24426-2015、GB 10631-2013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月13日与甘肃平凉市华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其中,规格为一层*280封的“精品大地红(爆竹类)”产品,订货数量为100件,单价:54元/件,销售金额:5400元;规格为二层*140封的“精品大地红(爆竹类)”产品,订货数量为100件,单价:52元/件,销售金额:5200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060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200件,全部于2026年1月15日销售给甘肃平凉市华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规格:一层*280封)的成本价格为51元/件,合计成本价5100元、获利300元;当事人生产该产品(规格:二层*140封)的成本价格为49元/件,合计成本价4900元、获利300元;合计获利金额为600元。6.当事人受检的闪光蕾(组合烟花)有三个批次产品经检验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的“闪光蕾(组合烟花)”,规格型号:36发,经检验,该产品按GB 24426-2015、GB 10631-2013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药种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与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12件,单价:54元/件,总金额648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12件,全部于2025年7月22日销售给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52.6元/件,合计成本价631.2元、获利16.8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的“闪光蕾(烟花爆竹)”,规格型号:组合烟花类 C级 36发,经检验,该产品按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主体稳定性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药种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与连云港市兴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20件,单价:54元/件,总金额108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20件,全部于2025年11月11日销售给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52.6元/件,合计成本价1052元、获利28元;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的“闪光蕾(烟花爆竹)”,规格型号:组合烟花类 C级 36发,经抽样检验,药种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0月5日与连云港市兴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订货数量为15件,单价:54元/件,总金额810元。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15件,全部于2025年10月23日销售给沈阳市新民财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价格为52.6元/件,合计成本价789元、获利21元;7、当事人未在具体时间段内提供相关不合格产品合理支出的财务账目;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六类不合格产品总销售金额合计36337.6元,总生产成本合计33347.2元,总获利合计2990.4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36337.6)元2倍的罚款人民币72675.2元;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90.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5665.6元,上缴国库。
72675.2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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