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东鑫酸浆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小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NX97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北城东园高杆灯北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490号
2018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称“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要求实现餐饮服务环节对亚硝酸盐有效禁用,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此公告,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依法设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涉案的卤牛百叶系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自四季鲜市场采购牛百叶后自行加工卤制的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牛百叶的进货票据,也未将其记入进销货台账。当事人陈述,涉案批次的牛百叶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为68元/kg,当事人将其全部加工成卤牛百叶后进行销售,销售价为100元/kg。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卤牛百叶已全部售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计算,当事人经营该抽检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抽检批次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11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12000元。
11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