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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突泉镇鑫小玲便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宝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4MA0QTWUB7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育文街金坛小区南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5〕92号
突泉县突泉镇鑫小玲便民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属实,当事人称什么时间进的食品忘了,是从突泉县突泉镇丽君商店购进的 ①小滋时代单身食12袋,进价0.70元/袋,销售价1元/袋,销售5袋,还剩7袋;②奥尔良烤翅味点心面12袋,进价0.70元/袋,销售价1元/袋,销售2袋,还剩10袋;③好趣味单身食粮巴西烤肉味点12袋,进价0.70元/袋,销售价1元/袋,销售7袋,还剩5袋;④沙嗲素牛肉点心面12袋,进价0.70元/袋,销售价1元/袋,销售3袋,还剩9袋;⑤香辣青豌豆贝味香脆面15袋,进价0.70元/袋,销售价1元/袋,销售6袋,还剩9袋;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履行进货查验务。当事人称举报人购买了3袋已超期的干吃面,1元/袋;共计金额3元,其余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无法认定,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元,货值金额共计43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2025年5月19日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1.突泉县突泉镇鑫小玲便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突泉县突泉镇鑫小玲便民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3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2
突市监处罚〔2025〕23号
突泉县突泉镇鑫小玲便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悠悠口福香芋味牛奶面包1袋);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4.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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