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铭速星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香菊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DKL1GP2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经济实验区1幢-3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稽罚(2025)2号
经检查组第三调查取证并实地前往你单位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经济实验区1幢-33号,该地址荒废闲置已久不具备经营条件,并对该不动产所有人及社区片管进行核实确认,你单位经营地址为虚假注册。经电话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结合调取你单位的购销明细、申报明细、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资料,发现你单位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企业赤峰亿城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饶阳县安顺汽车运输队、上海华利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丘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沈阳和顺达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营口骏成物流有限公司、云南亿隆物流有限公司7家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836633.75元,税额8366.25元,价税合计84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你单位地址为虚假注册,无生产加工场所,有销无进且直接走逃失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2025-01-13
2
巴税稽罚(2025)2号
经检查组第三调查取证并实地前往你单位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天山辖区天山西路经济实验区1幢-33号,该地址荒废闲置已久不具备经营条件,并对该不动产所有人及社区片管进行核实确认,你单位经营地址为虚假注册。经电话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同时,结合调取你单位的购销明细、申报明细、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资料,发现你单位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向企业赤峰亿城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饶阳县安顺汽车运输队、上海华利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丘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沈阳和顺达车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营口骏成物流有限公司、云南亿隆物流有限公司7家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5份,金额836633.75元,税额8366.25元,价税合计84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你单位地址为虚假注册,无生产加工场所,有销无进且直接走逃失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