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三里岗向荣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大荣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DXTKB4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三里岗镇新街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195号
经查,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随县三里岗向荣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诊所的药品存放区发现有由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和丸”1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41021818,生产日期:2021.04.23,有效期至:2026.03”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32天;由西安扬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洛哌丁咹胶囊”2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H10910085,生产日期:2022-12-13,有效期至2025-11”,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52天;由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麻杏止咳片”3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20027231,生产日期:2024/03/16,有效期至:2026/03/15”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7天;由河南康迪药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百草透骨贴”1盒,其外包装标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豫周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12号,生产日期:20230202,有效期至20260201”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61天;由江西金水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水宝胶囊”3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10890003,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152天;由吉林省罗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肺宁颗粒”2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20025957,生产日期:20230218,有效期至2023.01”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92天;由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藿香清胃胶囊”5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20060148,生产日期:2023.03.01,有效期至2026.02”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62天;由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9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H22026234,生产日期:2023.01.05,有效期至2025.12”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92天;由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补中益气丸”4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34020127,生产日期 :20230414,有效期至202603”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32天;由国药集团荣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9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H20054324,生产日期:2024.03.30,有效期至2026.02”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62天;由上海浦津林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氨甲苯酸注射液”3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H41022230,生产日期:20240327,有效期至202602”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62天;由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穿心莲注射液17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4602005,生产日期:2024.0.3.01,有效期至2026.02”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62天;由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益气养血口服液”2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Z22021272,生产日期:2022.12.09,有效期至2025.11”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限期152天;由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颗粒”6袋,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H20133069,生产日期:230130,有效期至2024年12月”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92天;由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5盒,其外包装标有“国药准字H32024853,生产日期:240129,有效期至:202512”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92天。
现查明,据当事人口述称:上述药品和医疗器械都是从宜城市鑫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因进货时间较长,单据遗失无法提供;“保和丸”购进价格12元/盒,使用价格18元/盒,共购进6盒,现场检查时剩余1盒,货值金额18元;“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购进价格3.8元/盒,使用价格6元/盒,共购进20盒,现场检查时剩余9盒,货值金额54元;“补中益气丸”购进价格6.3元/盒,使用价格7元/盒,共购进10盒,现场检查时剩余4盒,货值金额28元;“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购进价格2.9元/盒,使用价格3.5元/盒,共购进30盒,现场检查时剩余19盒,货值金额66.5元;“氨甲苯酸注射液”购进价格3.6元/盒,使用价格4元/盒,共购进5盒,现场检查时剩余3盒,货值金额12元;“益气养血口服液”购进价格13元/盒,使用价格15元/盒,共购进10盒,现场检查时剩余2盒,货值金额30元;“盐酸洛哌丁咹胶囊”购进价格4.7元/盒,使用价格6元/盒,共购进10盒,现场检查时剩余2盒,货值金额12元;“麻杏止咳片”购进价格3.8元/盒,使用价格6元/盒,共购进20盒,现场检查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药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保和丸”1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9盒、“补中益气丸”4盒、“氨甲苯酸注射液”3盒、“马来酸氯苯那敏注射液”19盒、“益气养血口服液”2盒、“盐酸洛哌丁咹胶囊”2盒、“麻杏止咳片”3盒、“百草透骨贴”1盒、“金水宝胶囊”3盒、“肺宁颗粒”2盒、“藿香清胃胶囊”5盒、“布洛芬颗粒”6袋、“酚磺乙胺注射液”5盒;2、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3、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