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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洪山乐享美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利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BWKEC42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7号广泽大厦4层-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433号
经查明,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在微信号“lexiang8520(昵称:乐享咨询小助理霜霜)”朋友圈及委托他人在微信号“xiaozhuliLX(昵称:整形医生杨蓉助理)”朋友圈和微博账号“整形医生庞力”发布含“保妥适”、“肉毒素”等文字的朋友圈或微博。“保妥适”是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产品品牌。上述朋友圈或微博内容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 “保妥适”系当事人由湖北人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供了毒麻药品出入库登记表(“保妥适”50单位及“保妥适”100单位)。 另查明,微信号“lexiang8520”共492个朋友,微信号“xiaozhuliLX”共261个朋友。当事人在微博账号“整形医生庞力”发布的微博平均阅读721.75次。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含“保妥适”、“肉毒素”等文字的微博和朋友圈。 又查明,当事人在“新氧”网店“武汉乐享美颜医疗美容(旗舰店)”上架商品并标明商品名称、项目明细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 当事人在“抖音”网店“乐享医疗美容(徐东院)”上架商品并标明商品名称、团购详情等信息,上述信息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 当事人在“美团”网店“乐享医疗美容(徐东院)”上架商品并标明商品名称、套餐详情等信息,商品名称含“改善痘痘/痘坑/痘印/痘疤/细致毛孔”、“抗氧抗糖 改善暗沉暗黄色斑”等表示功效的文字,上述信息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当事人在美团推广费用共计500元,认定广告费用5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发布表示功效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500元。
505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09
2
洪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药房,存放医院内未拆封药械。护士根据处方或耗材单从药房取出放置各诊室或手术室的操作间,根据处方配制及临床实际使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5日在当事人药房的药柜发现的药品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超过该药品所标识的有效期2024年07月,疗效是进行性肌萎缩、脑出血后遗症、心功能不全、心肌疾患及肝炎等的辅助治疗,当事人主要是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如果出现了晕眩的症状使用。在手术室发现的药品氯化钠注射液,超过该药品所标识的有效期2024年05月,用于冲洗伤口。在手术室发现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超过该药品所标识的有效期2024年01月,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当事人备用于医用酒精过敏的情况。在手术室发现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超过该药品所标识的有效期20230915,用于注射。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是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购进了2盒,购进单价6.5元/盒,过期产品2盒,货值金额13元。氯化钠注射液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购进了50瓶,购进单价0.88元/瓶,过期产品6瓶,货值金额5.28元。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是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购进了10盒,单价9.15元/盒,过期产品5盒,货值金额45.75元。药品货值金额共计63.78元。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是从武汉宏毓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购进了100支,单价100元/盒,过期产品1支,货值金额1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的同批次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药品使用记录、器械耗材使用记录等材料,经与购进票据及现场查获的产品数量对比发现,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购进2盒,现场发现过期药品2盒。氯化钠注射液购进了50瓶,现场发现过期药品6瓶,2022年9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共使用44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购进了购进了10盒,现场发现过期药品5盒,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期间共使用5盒。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购进了100支,现场发现过期产品1支,2021年5月18日至2023年2月1日共使用99支,之后停止使用该批次改用新批次。上述产品的使用记录均在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后未实际使用于患者。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诊所现场发现三名患者的手术记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手术用药及材料单,三名患者分别为黄某某、杨某某、周某。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中记录有手术费、项目名称及各项目对应的价格、收费总额。费用计算有两种方式:一是黄文佳的收费总额为手术费和综合耗材费用的总和,其中综合耗材费用为额外收费,而该院统一收取的额外综合耗材费用为额540元。而根据黄文佳的手术用药及材料单上使用的药械数量,对照当事人公示的手术耗材价格,经计算综合耗材费用应该为422.71元。二是杨依婷和周甜的收费总额与手术费相同,综合耗材费用是包含在收费总额里,未另外收费。当事人存在收取的综合耗材费用高于实际使用的耗材费用,近两年总计有164名顾客存在多收费的情况,总金额为2406.06元。
1、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30000元处罚;2、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予以6000元处罚;3、当事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06.06元。综上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2盒(国药准字H42022210,批号D42208071)、氯化钠注射液6盒(国药准字H20084468,批号D32206163)、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盒(国药准字H42020019,批号5220212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支(国械注准20163150518,批号K20200916);2、没收违法所得2406.06元;3、罚款36000元。
36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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