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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三井馒乡人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双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411MABMRUFL3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新北区三井街道前桥新村57幢-B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高新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制作了40个红糖馒头(共2.8kg),生产原料有面粉、酵母、泡打粉、红糖。2025年11月4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自制)(加工日期:2025-11-03)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0932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制作的上述批次红糖馒头,除以13.08元/kg的单价销售给抽检单位的1.07kg(14个)外,其余的26个红糖馒头均以1元/个的单价销售,无库存。至案发,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红糖馒头(自制)货值金额共计40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处罚款2000元,罚没共计204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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