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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永山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02MA0N96Q09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钱家店镇界力吐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7
(2025)内0502民初41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永山超市
吕**
裁判文书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7
买卖合同纠纷
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永山超市
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45号
科尔沁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永山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案食品“菠萝味碳酸饮料”是2024年1月18日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石健副食商店购进的,能够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 菠萝味碳酸饮料共购进3箱,进货价格是15元/箱,(每箱24罐),销售价格是2元/罐,在保质期内销售了55罐。货值金额共计34元。当事人供述,以上食品过期后没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应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行政处罚。
500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