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金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BNEX7X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青冈县老青冈镇楼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79号
2025年09月09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业户在经营中对所经营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2025年09月25日我市场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业户,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区域检查并随机核对水产品、冻货、水果、食品的供应商经营资质复印件、购货发票及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能提供检查;复查发现该业户在经营中对所经营食品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逾期仍未改正。2025年09月25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牛长林进行询问,至2025年11月05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证明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对所经营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2.《询问笔录》1份,证明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对所经营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未在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3.《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对所经营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规定;4、《送达回证》1份、证明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收到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5.《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各1份,证明该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页,证明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整
2000.00元
-
2025-11-20
2
青市监处罚〔2024〕10064号
依据2024年度青冈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024年8月29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对 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9月25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8202407513),关于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销售的产品名称:“牛蛙”,购货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经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编号:XBJ24231223250742587,检验报告编号:No:38202407513。经主要负责人批准,2024年9月29日我局指定青岗镇分局人员王岩、朱海霞对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现场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送达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的当事人于金良手中,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于金良当场签收未提出异议。
现场检查时,在销售区域内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牛蛙。随后对该店的当事人于金良展开了调查询问。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牛蛙”是青冈县天诚一至海鲜店在2024年8月28日从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江南水产行购进的,共购进15公斤,购货金额每公斤7.00元,购货金额为210.00元,销售金额为每公斤11.8元,销售数量15公斤,销售金额为354元。购货日期为2024年8月28日的牛蛙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发出召回报告。当事人主体责任已落实,产品销售储存环境符合产品要求,并提供了产品购货单据、供应商的证照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免于处罚。
0.00元
-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