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汇众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725MA0MR6WB4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新开北路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处[2023]110号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寿阳县汇众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3袋俏皮逗火鸡面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3年4月5日,保质期:180天。)经调查,寿阳县汇众百货超市于2023年8月28日从寿阳县茂元副食批发商店购进两包火鸡面,每包30袋,购进价11元/包,销售价15元/包、0.5元/袋。在超出保质期后于2023年10月10日售出一袋,剩余三袋超期的未出售并于2023年10月12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元,违法所得0.5元。
综上,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寿阳县汇众百货超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及扣押的财物图片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俏皮逗火鸡面的事实。
2.寿阳县汇众百货超市提供的供货方寿阳县茂元副食批发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供货方购入俏皮逗火鸡面且供货方的供货资质合规的事实。
3.寿阳县汇众百货超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孙建军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用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