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飞跃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790346857N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将军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8
(2026)湘0181民初855号
劳动争议
刘**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湘0181民初11114号
劳动争议
瞿**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11-10
(2022)湘0181民初1028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4
2021-08-25
(2021)湘0181民初8076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
浏阳市人民法院
5
2021-08-25
(2021)湘0181民初8075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
浏阳市人民法院
6
2021-08-25
(2021)湘0181民初8074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陈*
浏阳市人民法院
7
2021-08-09
(2021)湘0181民初8075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黎**
浏阳市人民法院
8
2021-08-09
(2021)湘0181民初8074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陈*
浏阳市人民法院
9
2021-08-09
(2021)湘0181民初8076号
旅店服务合同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黄*
浏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1-06-15
(2021)湘0181民初5238号
劳动争议
吴**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2-24
(2021)湘0181执595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5065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1-29
2021-11-11
(2021)湘0181执5608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21614.50元
执行案件
3
2021-11-28
2021-11-11
(2021)湘0181执56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21309.5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3-22
2021-03-09
(2021)湘0181民初497-4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浏阳市玉泉湖山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2
2021-01-29
(2021)湘0181民初497-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浏阳市玉泉湖山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22
2021-01-29
(2021)湘0181民初497-2号
继承纠纷
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浏阳市玉泉湖山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22
2021-02-01
(2021)湘0181民初49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浏阳市玉泉湖山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3-25
2020-03-01
(2020)湘0181执23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市佳辉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78598.50元
执行案件
9
2019-12-19
2019-12-06
(2019)湘0181执6510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91938.50元
执行案件
10
2018-12-28
2018-07-16
(2018)湘0181执保1543号
浏阳市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386245.5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326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红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考虑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会”承接之时;其次是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鉴于事情发生后,及时下架问题食品,有效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未造成人员明显伤害和社会影响,本局决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理由,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