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志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17XNY63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河南街建华新苑商住楼-2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1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在快手平台注册了“志民美妆个护专营店”店铺,快手号:1119953055。店铺使用的资质证明是吉林省志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在“志民美妆个护专营店”店铺上架了商品链接“发膜 肌琳沙焗油柔滑抓不住发膜拍一发二”9.9元。截止检查时售出266单。
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快手店铺网页图片中使用“多方位修护、重塑受损发丝”、“修护、改善毛躁”宣传销售涉案商品。
当事人在制作该网页广告的过程中于2022年5月10日雇佣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对涉案商品进行拍照美化处理,并支付费用150元,无其他广告费用。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15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快手店铺网页图片中使用“多方位修护、重塑受损发丝”、“修护、改善毛躁”宣传销售涉案商品。
当事人在制作该网页广告的过程中于2022年5月10日雇佣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对涉案商品进行拍照美化处理,并支付费用150元,无其他广告费用。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15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涉嫌销售的商品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和2024年8月14日先后两次因为在吉林省志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快手平台店铺“志民美妆个护专营店”商品销售页面发布虚假广告受到处罚。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37“2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广告费用较低,影响较小,知道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改正。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7倍罚款1050元。
105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