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燕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MA7755X15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石化新村社区天山路东556号中天仓储物流园7号-1号库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30
(2025)新29民终281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库车圆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城分公司
钟**,库车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4)82号
计量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纳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500元。
5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2
阿库市监处(2024)82号
2024年5月31日,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高庆林、李成林对库车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东未到达现场,由该公司负责人贾利平全程陪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有1台电子平台秤(型号:E218W,产品编号:2401218W0065861)现场正在使用,该平台秤投入使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截止至2024年5月31日该平台秤仍未进行检定,无法提供该台电子平台秤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报告。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罚款500元
5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