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岸区祝艳霞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艳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8MA5XRUFT8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福民路28号附1号3-1(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08
2018-09-06
(2018)渝0108民初13465号
劳动争议
南岸区祝艳霞诊所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29
2018-12-19
(2018)渝0108民初9385号
劳动争议
南岸区祝珍霞诊所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29
2018-12-19
(2018)渝0108民初9389号
劳动争议
南岸区祝珍霞诊所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2013年9月24日,当事人经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现主要从事中医诊所服务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中医诊所备案证。2017年02月09日,当事人开通微信平台公众号祝艳霞诊所,用于对外宣传、推介当事人相关经营服务信息。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标题案例分享-【失眠(肝郁化火证)】一文中载明有以下宣传内容:【32岁小林的失眠战:从彻夜难眠到沾枕就睡】10月初,32岁的小林经朋友推荐找到祝艳霞诊所周医生就诊,患者主诉:失眠2月,加重1周。每晚入睡困难,甚者彻夜不眠,睡中多梦、易醒,醒后烦躁难安,每日睡眠时间仅2-3小时。现病史:2月前因工作压力,出现情绪烦躁、夜间失眠,伴口苦、咽干、头晕胀痛,偶有胸胁胀闷,白天易怒、注意力涣散,工作中频繁出错。曾自行服用褪黑色素和安眠药。效果逐渐减弱,遂求中医诊治。舌脉:舌质红,苔薄黄,脉弘数。中医诊断:不(肝郁化火证)治法:疏肝泻火,安神定志。一诊:周医生为该患者开药方7剂,一日三次,饭后温服。二诊:患者于7日后复诊:患者诉睡眠时间增加至5小时,夜间醒来1次,口苦、咽干症状减轻,胸胁胀闷消失。舌质红,苔薄黄,脉弦。根据前次药方调整,续服7剂。三诊:患者自诉每晚可在30分钟内入睡,夜间偶醒,睡眠时间长达6-7小时,白天情绪平稳,头晕、易怒症状消失,饮食规律,续服5剂。四诊:患者睡眠症状完全缓解,睡眠质量佳,无多梦、易醒,各项伴随症状均消失,舌脉正常。停药观察,嘱其保持规律作息,1月后复诊未见复发。2025年11月06日,当事人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标题案例分享-【肺胃热盛型痘痘医案管川河医生】一文中载明有以下宣传内容:患者王某,男性,18岁,高中生,主诉:面部粉刺,丘疹2年余。2年来,患者出现面部粉刺,丘疹,黑头,反复发作,药房自行购买外用药物无效,经朋友介绍,今日来我们诊所找到管川河医师就诊等信息。经查明,上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标题【32岁小林的失眠战:从彻夜难眠到沾枕就睡】、【肺胃热盛型痘痘医案管川河医生】医疗服务相关文章,均是由当事人自行整理、编辑、设计、制作及上传到公众号上进行对外宣传,未与第三方广告公司进行相关合作。至2025年11月26日本局现场检查止,当事
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涉案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6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医疗广告案例分享【32岁小林的失眠战:从彻夜难眠到沾枕就睡】和【肺胃热盛型痘痘医案管川河医生】中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4000元的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5
2
渝南岸市监处字(2024)22号
经查,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招牌为祝艳霞诊所。2021年10月12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项目为内科和中医科。截止案发当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涉案“祛痘粉”、“祛斑粉”和“祛痘丸”等3种药品是当事人分别用来治疗祛痘、祛斑等病症配制的制剂。其中“祛痘丸”为粉末状,尚未完成丸剂的制作。 当事人为患者看诊后,依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随后依据处方配好中药饮片销售给病人,由患者根据医嘱制作成粉状或丸状使用。 为方便患者,2022年6月8日,当事人药剂师在负责人的授意下,依据处方制作了“祛痘粉”1155克、 “祛斑粉”1020克和“祛痘丸”823克,其中“祛痘丸”823克呈粉状,尚未制作完成。“祛痘粉”和“祛斑粉”制作完成后放置在收银台后面靠墙的壁柜内,尚未销售。“祛痘丸”未制作完成,尚未销售。 经计算,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79.47元。综上,当事人未取得许可自制药剂的货值金额为679.47元,无违法所得。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