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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白喜梅御香斋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兰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7MA0PA0CN9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九原区白音席勒办事处龙苑小区28-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34号
店内放有卤制好的猪耳朵3个,共计0.625千克,销售价为50元/斤;卤制好的猪肘子一个半,共计1.195千克,销售价为50元/斤;卤制好的猪手3个,共计1.36千克,销售价为38元/斤,三种肉类生产日期均为2026年3月26日,保质期3天。 经询问,当事人表述,因2026年3月19日才更换的小餐饮证,上述三种肉类均来自自家杀的猪,大概于3月23日拿到店内,3月26日卤制完毕第一批,均没销售出去,自家人吃了一些,尝尝味道,店内没有销售记录。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店内猪耳朵、猪肘子以及猪手的销售记录和进货价格,无法核实涉案商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故以现场查获的涉案商品数量及销售价格计算认定货值金额。因此,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85.36元,无违法所得。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   (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七)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十一)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   (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5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