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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鸿兴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兴飞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BR9M676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华街幸福家园1#楼1-015-152-1-13、1-015-152-2-13(幸福家园1号楼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不罚字〔2025〕28号
梅河口市鸿兴药店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销售体温计未附说明书。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张帅对梅河口市鸿兴药店的投诉单,投诉人在梅河口市鸿兴药店购买了体温计,商家没有出具说明书,要求依法赔偿。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梅河口市鸿兴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有经营体温计的行为。2025年1月23日投诉人对该店进行了举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投诉者张先生在梅河口市鸿兴药店购买的南昌市江南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3121612的玻璃体温计,进货价是4元,销售价格4元。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玻璃体温计规格为一盒10支装,剩余3支体温计,1张说明书,经过询问,该单位在销售该产品的时候未配说明书。 该单位销售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未附有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七条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和《关于印发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等制度的通知》第五条 第三项 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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