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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十月如初健康管理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翔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9MAC56BQ1X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罗婺彝寨3号地A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武处罚〔2026〕20号
2026年5月14日办件机构进行第二次案件合议,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278.00元,不符合《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云药监规〔2025〕5号,序号三:违反化妆品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1)中的免罚条件。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本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曲线故事草本体膜”1盒、“花拾间套盒(生产批号TXSR240101)”1盒、“花拾间套盒(生产批号TXSR200101)”1盒、“舒净套盒”2盒; 二、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000.00元
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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