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寨县得程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向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928MA0JAH9W4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五寨县新建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寨市监处罚〔2024〕11号
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整治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问题行动中发现,五寨县砚城镇新建路五寨县得程电动车行在店内做宣传活动,在车行进门正面张贴虚假的广告宣传用语,宣称“续航第一、品牌领先、限期购买、优惠更多”字样图片宣传,夸大宣传电动车续航性能,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对此事实也予以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壹仟叁佰贰拾元(1320元)。
1320.00元
五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