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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清玉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玉光扁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E08295XP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富比仕街区9栋1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6﹞78号
普洱茶产品,包装棉纸具体信息:正面包装:跃马逢春发,茶开第一鲜 QINGYU清玉阁 清玉 超過”求真"的執念,去面"更好的逺方 2026头春 锅底塘 普洱茶(生茶) 净含量:200克 西双版纳清玉茶业有限公司 中国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出品;背面包装:产品名称:清玉阁 普洱茶(生茶)紧压茶 配料:选用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 产品执行标准:GB/T 2211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05916 净含量:200克 产地:云南 西双版纳 贮藏条件:在包装状态下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 保质期:在符合产品贮藏条件下,普洱茶适宜长期保存 出品商:西双版纳清玉茶业有限公司 生产厂名:勐海颖云茶厂 生产厂址: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飞龙村 邮编:666200 生产日期:2026年4月19日的普洱茶产品(以下称涉案普洱茶产品)是当事人员工刘子慧,于2026年4月19日委托生产加工的普洱茶产品,因涉案普洱茶产品的茶饼型状不达标、包装设计不符合当事人品牌标准,为保障产品质量与品牌形象,当事人安排员工孙涵,于2026年4月22日将该批次涉案普洱茶产品共89饼(200克/饼)运送至勐海县民诚茶厂加工车间待加工,计划由勐海县民诚茶厂协助进行拆饼、重新压型及更换包装二次加工处理。当事人的员工刘子慧于2026年4月20日14时左右,因工作压力大,已从当事人处离职,经当事人多方了解,该员工刘子慧现已出国,目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目前,当事人的员工中没有人清楚该涉案普洱茶的生产加工和包装棉纸的来源。涉案普洱茶产品每饼成本20.00元(原料费),人工费和包装纸费只有离职的员工刘子慧清楚,共计1,780.00元。当事人在涉案普洱茶产品的包装棉纸上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205916”、“生产商:勐海颖云茶厂”和“生产厂址: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飞龙村”的字样行为,勐海颖云茶厂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当事人未取得授权委托生产涉案普洱茶品产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未健全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委托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普洱茶产品共89饼,17.80公斤; 2、对其未健全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3、对其委托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处罚10,000.00元。 没收上述涉案普洱茶产品合计89饼,17.80公斤;行政处罚合计:10,000.00元。
1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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