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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延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744192754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西城街乾禧家园13号楼北5号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5
劳动争议
赵**
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宾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0
(2025)苏0509民初13043号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3
(2025)苏0509民初13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王**,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7
(2025)苏0509民初13043号
定作合同纠纷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王**
裁判文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3
定作合同纠纷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宾县市监处罚﹝2025﹞54号
2025年1月7日,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迟嘉旭、邢昕娆,根据哈市监函[2024]81号文件要求,对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宾县财福源小区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财福源小区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日期为2025年1月1日,但是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取监控发现,该公司的维保人员未在2025年1月1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作业,维保记录填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5年1月13日经执法人员在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502室核实,该公司维保人员迟大志承认在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2025年1月13日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502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当事人核对确认经营资质、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案件调查终结。 2020年9月,当事人在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在2025年1月7日对当事人的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该公司维保合同上5台电梯每年维保金额为15000元,合计每部电梯每年维保费用3000元,按15天一次维保周期计算,一年维保次数约24次,计算出每部电梯单次维保费用125元。该公司违规维护保养1部电梯、违规保养1次,违法所得金额125元。
1、罚款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0000.00元
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2
哈里市监处罚﹝2024﹞30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20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