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学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ABR2L87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万缘村10社100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34号
经查,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1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今年共被行政处罚三次,情况如下:1、当事人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450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处罚款10000元;2、当事人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被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891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10000元;3、当事人因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1108号,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处罚款50000元。综上所述,重庆茂宇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规定的情形。
鉴于当事人已于2024年10月9日主动停工停产以及翻新升级改造装修,截止目前已主动停产停业90天,主观上有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10天,停产停业期限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起算。
-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2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4〕1108号
经查,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经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4年9月23日,我局接收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CZZ24022983),结论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商标为拳喜和图形,规格型号为320g/袋的五香翅尖(辐照食品)菌落总数实测值为①9.5105、②8.6105、③7.3105、④9.6105、⑤7.2105,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前述《检验报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并告知了检验结果及当事人有权在七个工作日以内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申请复检。2024年10月14日,我局接收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4520111690265744),结论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商标为鼠校长,规格型号为400g/袋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实测值为58000、110000、140000、81000、92000,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6日,我局接收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A40150),结论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商标为鼠校长,规格型号为400g/袋的糊辣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实测值为5500000、3300000、4300000、500000、400000,标准指标为n=5,c=2,m=10000,M=10000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前述2份《检验报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告知了检验结果及当事人有权在七个工作日以内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综上,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大写:壹佰贰拾肆元捌角整)。
50000.00元
-
2024-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