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鸣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文秀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7MACF7UW9X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新建居住项目(大洲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天地新力城7栋1-2层商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430号
2025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新建居住项目(大洲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天地新力城7栋1-2层商6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已无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等,已无经营痕迹,已无涉案产品库存。
经查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称有“产品名称:腐乳鸡翅”、“保质期:冷冻3个月”、“生产许可证:SC10442060660066”、“被委托商:武汉鸣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地址: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联东U谷生态科技工业园27号”、“委托商:湖北襄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26号-1”。
涉案产品共2种规格,分别为200g、400g,除了标称规格外,其余的产品外包装信息一致。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1条“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的定义,属于预包装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于住所处生产加工涉案产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湖北襄源食品有限公司仅授权当事人为其经销供应商,未委托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联东U谷生态科技工业园27号”亦非当事人主体登记注册的地址。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称的“被委托商:武汉鸣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地址: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联东U谷生态科技工业园27号”、“委托商:湖北襄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为虚假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加工出涉案产品后,通过“鸣繁腐乳鸡翅潮汕特产(抖音店铺)”对涉案产品进行销售。消费者于该抖音店铺下单后,当事人即在住所处生产,再通过该抖音店铺销售给消费者。据抖音店铺可查实的订单数(16单),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9袋,均通过抖音店铺售尽,货值金额为618.1元,违法所得共计618.1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原料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未执行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接受本局张家湾市场监管所调查前,当事人已对住所(涉案产品生产地址)进行了撤厂整改,对“鸣繁腐乳鸡翅潮汕特产(抖音店铺)”进行了闭店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进购食品原料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18.1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货值金额618.1元,违法所得共计61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18.1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18.1元;
3、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