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晶润中西药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婕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MA6JCF1H7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创路街道高新办事处新创路6号新阳光花园C1幢负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4]0150号
经查,一是贵阳晶润中西药药房2020年7月20日在云南科恩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了20头三七(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3包共1500g,30头三七(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5包共2500g,40头三七(生产日期为2020.07.05,有效期为:2023.07.04)10包共5000g,60头三七(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5包共2500g,于2020年10月10日又购进了20头三七(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1包500g。2024年7月13日销售人员告知消费者三七的效期不好已经下架,消费者确认后,将2500g过期的三七销售给消费者,其中30头三七(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售价是0.86元/g,售出1500g,金额为1290元;40头三七(生产日期为2020.07.05,有效期为:2023.07.04)售价是0.66元/g,售出1000g,金额为660元,共计1950元。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有在收银台上擦除三七包装袋上有效日期的行为,消费者发现后制止,并购买了被擦除有效日期的产品。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调查时在柜台下方的储物柜(中药过期存放柜)里发现7包过期三七,分别为40头三七(生产日期为2020.07.05,有效期为:2023.07.04)5包,2500g,60头三七(生产日期:2020.07.13,有效期至:2023.07.12)2包,1000g。该药房的零售系统(智麦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中2023年4月27日后不存在上述三七饮片的销售记录。由于现场调查时发现的7包过期三七已移出销售区域,故不计入货值金额中。
二是,当事人2020年7月20日和2020年10月10日从云南科恩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所购三七是作为中药材购进,三七包装上印有“中药饮片”字样。
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950元,违法所得为1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投诉举报〔2024〕第151号)、《投诉举报登记表》(编号:151号)、《投诉举报书》。证明案件来源。
二、《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
三、贵阳晶润中西药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各1份、《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受委托人处理本案有关事宜。
五、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三七以及三七包装上标签信息相关情况陈述确认。
六、当事人销售人员《询问笔录》1份。销售人员对销售过期三七过程以及擦除三七包装袋上生产日期相关情况陈述确认。
七、当事人提供的云南科恩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文件以及所购三七的检验报告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八、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