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涵美丽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瑞 | 注册资本:2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3G9R0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航空侧路3号第1栋2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6
(2025)鄂0104民初7019号
侵权责任纠纷
武汉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林**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
2023-05-23
(2023)鄂0104民初3510号
劳动争议
李**
武汉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3
2023-05-11
(2023)鄂0104民初3510号
劳动争议
李**
武汉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1
2023-05-24
(2023)鄂0104民初388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武汉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01
2023-04-21
(2023)鄂0104民初416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冯**、武汉涵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在武汉市硚口区航空侧路3号第1栋2楼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资质。一、关于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账号“涵美医疗美容医院”中发布团购项目“碧萃诗2ml+东国2ml+术唯可2ml碧萃诗/东国/术唯可”,其中在团购详情中显示有“碧萃诗2ml适用部位面部”、“东国2ml适用部位面部”、“术唯可2ml适用部位面部”字样。当事人发布的团购项目为医疗项目,且其中含有“特惠补贴”等营销内容,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经现场检查,案涉产品碧萃诗2ml为常州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的适用范围为:本品辅助用于预防或减少腹(盆)腔手术的术后粘连。该项目宣传适用部位为“面部”,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适用范围不符。案涉产品东国2ml为诺远生物(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透明质酸钠敷料,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的适用范围为: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该项目宣传适用部位为“面部”,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适用范围不符。案涉产品术唯可2ml为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该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的适用范围为:本品辅助用于预防或减少腹(盆)腔手术的术后粘连。该项目宣传适用部位为“面部”,与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适用范围不符。本局于2025年11月26日召开专题会,会同硚口区卫生健康局对涉案医疗广告内容进行认定,区卫生健康局委派3名专家参会,会上对碧萃诗、东国、术唯可玻尿酸是否可以用于面部进行了讨论。3名专家一致认为:从医疗角度上看,此三种产品主要用于手术后的辅助治疗,不可以直接使用在面部进行填充。故该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共违法发布1条虚假广告。二、关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账号“涵美医疗美容医院”中发布团购项目“新一代热玛吉+半岛超声炮黄金版【除皱顶配】新一代热玛吉+半岛超声炮黄金版”、“半岛超声炮【不限发数全模式足量】经典超声炮全面部含下颌缘”、“半岛超声炮黄金版半岛黄金超声炮”、“半岛超声炮黄金版【紧致提拉】半岛超声炮黄金版全面部全模式足量足发”、“嗨体1ml【改善黑眼圈】嗨体1.0熊猫真熬夜必入”、“瑞蓝唯瑅1ml+光子嫩肤【百亿补贴正品验证】瑞蓝唯瑅1ml+黑金超光子”、“嗨体2.5ml+瑞蓝唯瑅1ml丨私信有礼”、“瑞蓝唯瑅1ml+黑金超光子丨私信有礼”、“碧萃诗2ml+东国2ml+术唯可2ml碧萃诗/东国/术唯可”、“黑金超光子光子嫩肤+术唯可2ml”、“【补水去黄】嗨体2.5ml+润致元气针2.5ML”、“芮艾瑅少女枪眼部”、“【爱你专属】冭活泡泡+基础水光+光子嫩肤”、“黑金超光子买三送一”、“嗨体2.5ml+黑金超光子”共15条,均为医疗项目,且其中含有“双旦礼遇季”、“特惠补贴”等营销内容,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当事人提供了其《武汉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湖北省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经核查,以上医疗广告与该成品样件表无法一一对应,故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共未经审查发布15条医疗广告。以上广告均由当事人员工制作并发布,当事人与该员工签订渠道营销推广服务合同,该员工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期间代当事人在广告平台(抖音)发布15条广告,总广告费用为2000元,故单条广告费用约为133.33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且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533.32元。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3733.24元。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如下处罚:罚款4266.56元。
4266.56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