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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世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0557524370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丹溪东路1432号四单元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6
(2025)沪0113民初411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沪0113民初136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上海上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24
2026-05-25
(2025)沪0113执12051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某**金华分公司申请某**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150号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是对电梯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维保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附件A中A2规定: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除符合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表A-2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而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30、31项,以及表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12、13项均涉及底坑相关项目。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维保时未下底坑,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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