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递铺阿贵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金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3MA2B6LRE7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长乐社区山冲小区7排2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4]第154号
2024年9月29日15时47分,安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长乐社区山冲小区7排2号郭金贵的经营场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郭金贵在场。执法人员向郭金贵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在其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郭金贵的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卷烟利群(软长嘴)0.3条。因上述卷烟质量有疑,郭金贵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主管领导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郭金贵在场清点确认。郭金贵对上述执法过程无陈述和申辩,且不申请回避。同日,我局立案进行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ED2409020)已于2024年10月10日向郭金贵直接送达。
2024年10月11日,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方式确认书》,本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将通过电子送达(向手机号码13396724675发送短信)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
现已查明:上述卷烟均为郭金贵所有。郭金贵在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长乐社区山冲小区经营一家安吉递铺阿贵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郭金贵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24年9月28日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中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共计1个品种0.3条,并放在其经营的店中进行销售,卷烟的品种、数量和进价分别为:利群(软长嘴)0.3条、购进价350.00元/条,进货总额为105.00元。截止2024年9月29日被本局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上述卷烟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1页,证明案发当日查获当事人质量有疑的卷烟,共计1个品种0.3条整的事实;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义务和告知其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数量、品种等具体状况;
证据三: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2页,证明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系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四:郭金贵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中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共计1个品种0.3条整,进货总额105.00元,被查获前尚未售出的事实;
证据五:郭金贵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营业执照(正本)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4年10月15日,我局通过电子送达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烟处告[2024]第154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0.3条予以统一公开销毁(已全部质检损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0.00元
安吉县烟草专卖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