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建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070426824K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银滩南路39号雅戈尔时代之星11号楼14层1404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6)甘0103民初12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杰友(深圳)城市服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杰友(深圳)城市服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5-11-27
(2025)甘0103民初59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亚太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7-22
(2024)青2801民初1952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西宁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4
2024-05-09
(2024)甘0103民初14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鑫嘫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5
2024-03-08
(2024)青01民终365号
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12-26
(2023)甘0103民初80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兰州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3
(2023)青0105民初6966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西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2
(2024)甘0103民初516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天兆猪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1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天兆猪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兆猪业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4
(2024)甘0103民初14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4
2024-05-07
(2024)甘0103民初141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5
2023-04-12
(2022)甘0103民初521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与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3-02-28
(2022)甘0103执1987号之一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高**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6-09
2022-04-10
(2022)兵0601民初101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新疆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68946.38元
民事案件
4
2021-12-27
2021-07-29
(2021)甘0102民初8540号
清算责任纠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高**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罚〔2025〕13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与甘肃世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3之9号的海亮滨河壹号小区的48部电梯开展维护保养作业。合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维保人员:何峰、郑力源(驻点)。
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对海亮滨河壹号小区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从《电梯维保服务平台》调取了上述小区6号楼2号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1106201002015080200)开展维保工作情况,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5年4月10日开展了电梯季度维保工作,签到时间:2025-04-10 11:58:34,签退时间:2025-04-10 12:49:17,耗时:50分钟。
二、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8日在海亮滨河壹号小区物业监控室,调取上述小区6号楼2号电梯2025年4月10日10:57分至13:41分时间段,电梯使用及维保人员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监控视频,并对监控视频计算哈希值、刻录光盘进行证据提存。行政执法人员核查发现上述时间段电梯一直未停用,当事人的维保人员郑力源,只进行打卡签到、签退,未实际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
三、行政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开展上述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纸质维保记录和电子维保记录,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上述小区6号楼2号电梯,2024年1月4日至2025年4月10日当事人开展上述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纸质维保记录和2025年1月3日至4月11日的电子维保记录。
1.2025年1月3日至4月11日纸质维保记录单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名均为:“宋勃江”;电子维保记录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签名为:“王尚”、“宋勃江”。
2.调取的电子维保记录单中,所有维保项目的检查结果均为:“符合”,电梯维保项目中没有的项目,检查结果也均为符合。
3.调取的纸质维保记录显示,从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3月13日,保养建议均为:“应急松闸电池坏”,从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0日,保养建议均为:“应急松闸电池坏”、“底坑进水”,当事人未按照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完成维保项目。
纸质维保记录与电子维保记录不一致
综上,当事人在电梯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记录工作,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认可。
四、 当事人与甘肃世茂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海亮滨河壹号小区的48部电梯开展维保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电梯维修维保合同款总计:178080(含6%税),税费每年约10080元,当事人维保人员工资每年共计205300.97元,48部电梯购买零部件费用成本合计约 9600元,48部电梯费用总成本224980.97元,该电梯2025年维保费用还未结算,综上电梯维保项目的费用总体入不敷出,没有盈利,该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处于亏损状态。
对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4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400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