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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恒达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翠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7MA4FX25H4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45号
2024年4月10日,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烟酒回收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白酒13瓶、香烟2条,另发现有逍遥酒行出库单2张、送(销)货货单2张、武汉五茅酒业酒类入库单1张、白条1张。 经查,现场发现的单据中,一笔金额为13760元的逍遥酒行出库单系当事人将香烟销售到武汉市武昌区高锐百货店(该店原对外招牌为逍遥酒行)的凭证;另一笔金额为31510元的逍遥酒行出库单系当事人与同乡刘某一起到武汉市武昌区高锐百货店销售香烟的凭证,其中,当事人销售香烟金额6220元;还有一笔金额为32529元的逍遥酒行出库单系当事人与孝感市城区比邻便利店李某一起到武汉市武昌区高锐百货店销售香烟的凭证,其中,当事人销售香烟金额5319元。同时,在当事人店柜台里现场查获13瓶白酒中,3瓶贵州茅台和4瓶五粮液白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权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合计违法经营额为25299元。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武汉市新洲区恒大寄售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冒白酒贵州茅台3瓶、五粮液4瓶; 2.罚款12650元,上缴国库。
12650.00元
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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